法院会议纪要范文 .pdf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院会议纪要范文

篇一:20XX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会议纪要

作者:杨淑清律师时间:20XX年03月03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

部门:

20XX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

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

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

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

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

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

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

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

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

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

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

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

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

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

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

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

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

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

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

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

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

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

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

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

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

力的不同功能,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彻落实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从维护市场交

易安全出发,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切实保护守约

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对于当前司

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

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

平衡。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

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

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

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

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

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

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

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

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讼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

文档评论(0)

132****869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