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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精选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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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

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07至2009年我院审理的

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

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

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

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

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

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

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2007年108件有发行78件,

有信合30件。2008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2009

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

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

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

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

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

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

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

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

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

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

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

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

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

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

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

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

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

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

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

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

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

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

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

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

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

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

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

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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