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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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

供的《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

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

年交、19年交、20年交、23年交、24年交、25年交、28年交、29年交、30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90日

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的做法

轻度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

重大疾病

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

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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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享多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

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

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第一次

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

您已交纳的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开始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本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分为5组,各组包含疾病种类详见本合同中重大疾病列表)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开始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及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且该重大疾病与第一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不同(以下简称“第二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及

专科医生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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