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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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泰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

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2-30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

定轻度疾病的,有180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疾病的,

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

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疾

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第一次特定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疾病,我们将豁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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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特定轻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合同自特定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

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

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疾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轻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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