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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家具管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
《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资〔2015〕1号)等有
关规定,参照《华中科技大学零星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设〔2010〕
10号)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各种家具,均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家具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配置的
原则,对家具从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
理。
第三条学校房产管理处(同济校区的家具管理部门为医学总务处,以
下简称医学总务处)具体负责家具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管理及家具调
配、报废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家具管理制度,并具体制定本单位的家
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验收、
入账、调剂、报废、处置等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配备有负责家具管理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的具
体配置与调整,应以书面形式到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备
案。
第七条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具相关信息的更新、
入账、保管、调剂、报废等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家具台账管理,
并按要求及时与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对账,做到账、账
相符;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家具实物清点及核查工作,保证家具标签完
整,做到账、物、签相符;在完成好本单位的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基础上,还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低值家具资产明细台帐,并在每年年底
向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报送当年本单位低值家具资产增
减情况。
第二章购置、验收、入账
第八条购置单价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或批量购置总金额在4000
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家具,需通过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竞价
网进行采购。凡一次购买总价20万元及以上的家具,需按照学校相
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家具交货后的验收工作,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批量购置、且
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家具验收,须有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
务处)人员参加;其它零星购置家具,由购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条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账手续:
(一)单件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家具,购置单位自行到本单位资产
管理员处办理低值家具入账手续。完成入帐手续后,可凭单位负责人
签署意见的入账手续,直接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
(二)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家具,须到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
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家具,购置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
购置家具的合同、发票、清单等凭证,将相关家具信息按要求录入学
校家具管理网络系统,核对无误后在打印的验收凭证单上签字,并经
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公章后,到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
学总务处)办理入账复核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员凭办理好的家具固定资产入账复核手续到财务
部门办理报账手续。报销手续完成后,购置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
打印的固定资产家具标签,粘贴到家具的合适位置上备查。标签上的
家具编号,为该家具终身唯一编号。
第十三条受捐赠的家具,依据价格凭据或评估价格,按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家具入账手续。
第三章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学校及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家具管
理制度,定期对所管理的家具进行检查、核对,以保证账、物、签相
符。
第十五条教职工校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领用的家具应交还原单位;
退休或调离学校时,须办理家具移交手续。非校内人事编制人员,不
得作为家具的具体保管人。
第十六条各单位不得自行向本单位之外调入、调出或互换家具。确因
工作需要调拨,调入、调出单位双方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到学校房产管
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先行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自行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家具,因管理不当造成家
具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家具保管人需按家具的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章处置
第十八条因损坏不能修复或使用时间超过5年、且无法再使用的家具,
原购置单位应组织论证。论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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