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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
第一单元物权、占有概述
一、
物权特征与效力
1、
排他性、一物一权与债权的相容性
1)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
2)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故同类排斥;
3)
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同类排斥;
4)
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抵押权,排他性很弱,如何理解“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且有效”
的原理?
5)
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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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
1)
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的阻断
2)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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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平等性:以“一物多卖”为中心
1)
物权债权
A、
含义及其应用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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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破产场合,关键看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及办理登记的先后顺序;
b、
在“一物数卖”场合,关键看是否交付或者登记及后买者是否是善意。
B、
两个例外,即债权物权化
a、
预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
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b、
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2)
物权物权(详见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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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求权体系与时效制度
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A、
返还原物
B、
排除妨害
C、
消除危险
D、
恢复原状
E、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近赖于它)
2)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的区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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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B、
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C、
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5、
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权自由主义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
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
类型法定:不动产质押权?
2)
内容法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权?
3)
典型与非典型合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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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一)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种
1、
法律行为,如合同和单独行为
2、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事件和事实行为,如劳动生产、时效、善意取得、
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
3、
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
(二
)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及其考点
我国立法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
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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