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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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

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

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

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

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

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

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

配。

产品特色

生存保险金给付

保险期间30年,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所交保费的110%。

分享红利

分享公司分红险经营成果,以此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且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

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

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10%;

(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交纳保险费的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

保险费,其数额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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