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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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千里马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

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千里马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

“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千里马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千里马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

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

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

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

配。

产品特色

综合保障,妥善周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满期

保险金等多项保障。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

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红利累积生息,力求收益最大化

本保险的红利每年公布,存留在本公司以复利累积生息,力求使客户收益最大化。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1-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

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数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2

年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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