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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购项目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一)

引言

房地产收购项目一般通过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或增资)或资产收

购的方式进行,本文拟从收购方的角度,以股权收购方式为主线,在

参考梳理房地产收购项目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并附列资产收

购方式的特殊风险。

当事人主体资格风险

在股权收购前,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非常重要。当事人包括

股权转让情形下的转让方股东或非转让方股东、增资情形下的全体股

东以及标的公司。

1.对于标的公司股东而言,需关注以下问题:

(1)股东的性质是个人还是企业;如是企业,是否属于需要遵守

特别管理规定和程序的国有/集体企业;

(2)过往投资标的公司的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手续,

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3)是否为标的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

(4)是否是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股

权的情形(如果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则属正常交易;如

果名册上的股东属于代他人持有股权的,则需与其背后的隐名股东即

实际出资人进行磋商,并与之订立相关协议);

(5)目前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处于已注销、吊销未注销、被撤销、

解散、清算、破产等状态);

(6)是否存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投资文件规定的限制

转让股权的情形(如《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

份公司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有

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约定,如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

(7)如转让方股东系已婚自然人,需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问题(可以要求另一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配偶”项下签字同意,或

要求转让人提供另一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协

议、夫或妻一方单方获得的赠与等证明,同时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

件);

(8)转让方股东是否系特殊目的实体(SPV),从而其履约和赔

偿能力受到限制;

(9)股东是否通过正常方式可以联系得到。

2.对于标的公司而言,需关注以下问题:

(1)标的公司是否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

(2)标的公司是否取得经营(如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质许可。

标的股权权利瑕疵风险

关注标的股权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被强制执行;

(2)存在行政限制;

(3)股权/股权收益权质押、已转让、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权属

纠纷;

(4)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5)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委派/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的权利受到限制;

(6)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未足

额出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非货币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或

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以划拨土地使用

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对于未履行或者

未完全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

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是

否分期缴纳及各期缴纳的时间、金额、方式等要求;

(7)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情

况(可能涉嫌一股二卖)。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需要核实具体原因,进而判断该权利瑕疵

是否会从根本上影响交易行为。如决定继续推进交易,则收购方可以

根据影响程度将解决上述情形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或交割后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调整交易价格,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承担违约金,

或通过设置监管账户、分期支付等方式,减少上述风险的影响。

股权收购的程序性风险

1.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依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

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

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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