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数据权的特征、作用与渊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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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

第一章第二节

数据法的特征、社会作用与渊源

主讲人:齐爱民二级教授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01

数据法的特征

1.数据法的特征

(一)数据法是领域法

领域法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在一个领域“实现某一目的”

的立法思路、“着眼于问题(Problmorientierung)”的法律方法论。

德国学者认为,“着眼于问题”的法律方法论是指以一个或者

若干问题为中心,从整个法律制度或者社会科学(如政治学、经济

学、伦理学等)的角度考察其解决途径的法律方法论。

当社会上客观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具有新内容的社

会活动时,国家就按照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进行统一立法调整,形成新的“法律部门”,而不应该拘泥于公

法还是私法。

3

1.数据法的特征

01实体法:数据主体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

以强行性规范为主: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但

02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体现了数据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

制的结合。

调整一切主体之间发生的数据关系:数据法调整国家与

03国家之间、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以及平等主体之间

的数据关系。使得数据法呈现出交叉法和领域法的特征。

数据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数据关系:主体之间的数据

04

关系是数据法调整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

4

02

数据法与相邻部门法及数

据政策的关系

2.1数据法和电子商务法、网络法

电子商务法、网络法和数据法是相互独立、界限分明的三个法学新学科。

网络法电子商务法数据法

6

2.2数据法和媒体法

媒体法的调整客体是各种大众媒介,包括出版、广播电视台、电影和新媒体这几个方面。

媒体报道法

媒体调查法

媒体法

媒体经营法

媒体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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