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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
第一章第二节
数据法的特征、社会作用与渊源
主讲人:齐爱民二级教授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01
数据法的特征
1.数据法的特征
(一)数据法是领域法
领域法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在一个领域“实现某一目的”
的立法思路、“着眼于问题(Problmorientierung)”的法律方法论。
德国学者认为,“着眼于问题”的法律方法论是指以一个或者
若干问题为中心,从整个法律制度或者社会科学(如政治学、经济
学、伦理学等)的角度考察其解决途径的法律方法论。
当社会上客观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具有新内容的社
会活动时,国家就按照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进行统一立法调整,形成新的“法律部门”,而不应该拘泥于公
法还是私法。
3
1.数据法的特征
01实体法:数据主体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
以强行性规范为主: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但
02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体现了数据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
制的结合。
调整一切主体之间发生的数据关系:数据法调整国家与
03国家之间、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以及平等主体之间
的数据关系。使得数据法呈现出交叉法和领域法的特征。
数据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数据关系:主体之间的数据
04
关系是数据法调整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
4
02
数据法与相邻部门法及数
据政策的关系
2.1数据法和电子商务法、网络法
电子商务法、网络法和数据法是相互独立、界限分明的三个法学新学科。
网络法电子商务法数据法
6
2.2数据法和媒体法
媒体法的调整客体是各种大众媒介,包括出版、广播电视台、电影和新媒体这几个方面。
媒体报道法
媒体调查法
媒体法
媒体经营法
媒体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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