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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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的概念

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二、一夫一妻

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一、亲属的含义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法定,具有身份与财产属性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

二、亲属的种类

①配偶:核心地位,权利义务最全面

②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③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是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或称亲属的系统。

按照不同标准,亲系可分为:直/旁系亲、父/母系亲、男/女系亲、长/同/晚辈亲等。

1.直系亲(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2.旁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亲属间亲疏远近关系的定量计算单位。亲等数以血缘为脉络进行计算,姻亲则作同位转换。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2.我国《民法典》中“代”的计算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点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①结婚主体是男女两性

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非事实行为)

③结婚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是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此外,结婚还要求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的条件如下:

必备条件:1.具有结婚的合意

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婚(禁婚亲)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二节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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