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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省内部审计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办函〔2016〕201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内部审计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合规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等予以审查,进而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是促进其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学校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系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第四条学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以保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制定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强化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用好内部审计结果,提交党委会,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的编制与人员。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转变职能,改进手段、方式,提高审计能力。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托审计事项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并组织复核审计与确认工作。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着重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控制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法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二)积极主动介入、提前介入、全面介入学校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的监督,强化对工程结算的审计力度,探索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审计。

(三)积极推进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向事后、事中、事前审计相结合。

(四)积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强化风险防控。

(五)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工作部署要求和委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系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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