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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的14个细节

合同标题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律师在起草审核合同时,按照本文中的规范拟定合同标题,避免因合同标题而导致不利风险。

合同标题的结构一般为:前缀+类型名称+性质

示例: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说明:

1.前缀不是必须的,命名合同时如需使用前缀,一般为交易的标的、项目或主体等信息,使合同标题进一步具体化。

示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皮鞋定作合同。

2.最简单的合同,或者不好命名的合同,可以名为“合同书”、“协议书”,没有类型名称和前缀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3.不好确定类型的合同,也可以考虑用“项目名称+合同”来命名,例如“天府园项目合同”,但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

合同标题中的“性质”只能是“合同”或“协议”

不宜采用下列名称:

1.意向书类名称。例如,意向协议、意向书、会议纪要、备忘录之类。

注意这一类名称会直接影响本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可随意使用,如果是正式的合同,就不应该使用意向书类名称。??

当然,如果要拟订的就是无法律效力的意向书,则可使用这些名称。具体请参见《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第三单元“意向书类文件”。

延伸阅读:如何判断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附意向书类文件起草审查指南

2.“××契约”。“契约”一词在中国大陆法律中没有使用。

另外,实务中,补充、变更、续签类的文件一般叫“协议”,而“主合同”一般名为“合同”。但这也并非绝对,如投融资中的“增资协议”似乎更习惯叫“协议”而非“合同”。

法律上已经有正式名称的合同或协议,尽量使用正式名称

例如:

《合同编》中规定的有名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中有规定【1】。

收养协议。《民法典》中有规定定【2】。

夫妻财产约定。实务中也使用“夫妻财产协议”的名称,《民法典》第1065条中用的是“夫妻财产约定”【3】。

其他法律法规中使用的合同名称,例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使用的“特许经营合同”。【4】

说明:

1.不使用正式名称,未必会导致争议,但使用正式的名称会显得规范一些。

2.从上述所列中能看出,适用《合同编》的多数叫“合同”,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人身性质类的协议一般叫“协议”。??

合同类型名称的使用

1.如果是《合同编》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则应选择正式有名合同的名称。

如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2.如果合同中有两个以上合同类型成分,可以用最主要的合同类型命名。

如果无法分清主次,也可以采取“设备买卖及软件许可合同”这样的复合名称。

3.如果合同实质上与有名合同不同,则不应使用有名合同的名称,以免适用有名合同相关规定带来风险与争议。

如交易内容实际为合作经营,则不可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

合同标题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的

只要明确是合同(而不是意向书类文件或其他非合同文件),合同的具体名称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的、非绝对的。

合同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实质类型主要是看合同正文条款,合同标题仅为辅助。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当合同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合同的性质【5】。

有的合同中还会加上“标题不解释”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合同标题包括章节、条款标题不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该条款系从国外合同中翻译而来,在中国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效力难以判断。

少数情况下合同定性不清时(如难以区分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时),合同标题可能对合同性质的确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法律适用。

作为律师,无论是否影响法律适用,都应尽量使合同标题显得比较规范,符合一般惯例。

其他一些注意事项

1.合同标题中一般不建议使用“代理”字样。

现实中不少名为“代理”的合同,其实并非代理(如所谓“代理经销”,法律上其实双方就是买卖关系)。而“代理”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制度,因此除非“确实是委托代理关系”,否则不宜轻易使用“代理”这一名称。就算真的建立代理关系,其实也没有必要在标题中使用“代理”字样。??

2.慎用“合伙合同”、“合作合同”。

《合同编》第27章增设的“合伙合同”,系针对不成立合伙企业的普通民事合伙,根据《合同编》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使用合伙合同应谨慎,如果不是成立合伙企业,不想与对方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应尽量考虑使用租赁、许可、服务等合同。

“合作合同”是无名合同,在《合同编》增设了“合伙合同”之后,有可能会被当作“合伙合同”处理,因此也应该尽量使用其他合同标题,慎重使用“合作合同”。

3.补充变更类协议,可以“原合同名称+变更协议”或“关于XXX合同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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