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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常见问题汇总
企业“资不抵债”就一定要破产清算吗?答:不一定。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选择和解、重整或清算三个程序。2.谁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答: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此外,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二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出。此外,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3.?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在性质上有何不同?答: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其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4.?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在适用条件上有何不同?答: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是相同的,均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则相对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是在存在破产可能情况下也可以申请重整。5.?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是怎么解决债务问题的?答: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如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如当各个表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6.什么叫变价?破产清算中的变价该如何进行?答:变价是指将破产财产折价变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变现通常经过以下程序:⑴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方案中一般包含待变价的财产总量、类别、财产估价、变价的原则和方式、变价的时间与进度安排、变价的预计费用、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情况等与财产变价有关的内容。拟订好的变价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有职权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⑵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的具体条件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企业破产法》第64条)。在变价方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为提高破产案件的效率,人民法院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未通过时即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⑶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实施财产变现。7.?企业破产清算时进行估值的标准是怎样的?答:首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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