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术语-法律常识全知道.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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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术语-法律常识全知道

LT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

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

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

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

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认定未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

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未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

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可以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紧急情况: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

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的代

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的,属于民法通则的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

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

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

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

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

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

人管理事务。

诉讼标的: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

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

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

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权:由诉讼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

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

出的判决。

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

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的判决。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员的身

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

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

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

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与他人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

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

婚。

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

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

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

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

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

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

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壳子保留的一定范围

的个人所有财产。

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未目的

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抚养: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赡养: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

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重、关

心和照顾。

收养: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

为。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

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

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

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继承人范围

内的一人或数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的形式有五

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赠: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或组

织。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

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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