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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

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

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

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

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

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

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

开展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

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

第三条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

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全国风

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

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国家能源局派出

—1—

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

改造升级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扩建,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

以及生态修复。发电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

修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发电企业根据风电场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

和退役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提出的

风电场改造升级需求,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

按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

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实施方

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的,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

司。

第七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

化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省级

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

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

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

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注销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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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时解除并网连接,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

第三章电网接入

第九条电网公司根据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积

极做好项目接入,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加强并网安全

管理,确保网源协调。

发电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

安全管理,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

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

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

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并网安全管理。

第十条风电场改造升级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鼓励

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

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

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四章有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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