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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建立医院

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规范渠道,根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

不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卫生

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医院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医院干部职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理人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理人,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

到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人员。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及接待申请

(一)支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制度规定安排医药

代理人来院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等,需提前

备案。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相关业务由设备科负责审核备案;

药品相关业务由药学部负责审核备案。备案信息含企业信息、

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备案信息汇总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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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察审计科存档。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需安排代理人到我院开展业务

活动的,原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接待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

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在院内开展相关业务。

(四)因业务需求,需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

业务的,申请科室(病区)应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邀请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

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来

院开展相关业务。

四、对医药代理人行为的规定

(一)严禁医药代理人在临床科室(含门诊)、医技科

室、设备科、药学部(药房)、保障部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

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

(二)严禁未经事先接待申请审批的医药代理人进入医

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经备案后的医药代理人来院开展一般

性日常业务,无需进行接待申请(仅限送货、送发票、财务

对账、递交投标书、日常维护、参加物资采购会)。

(三)有关业务办理结束后,医药代理人应立即离院,

不得以各种借口在院内逗留、到科室(病区)串门。

(四)医药代理人不得在院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

耗材等;不得向医生推荐非正规渠道来源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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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药代理人不得伪装成病人,利用就诊等手段进

行药品、耗材推销或其他违规活动。

(六)医药代理人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

金、有价证券、礼品(物)等;不得统计临床科室及医师个

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等违纪违规活动。

五、接待医药代理人行为规定

(一)接待医药代理人实行“三定两有”规定:医院指

定的接待人员按照医院规定的接待流程在规定时间、地点负

责做好接待工作,并做好接待记录。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院

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可安排一名科室廉洁监督

员做好接待记录(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二)各科室(部门)不得接待未经医院审批的医药代

理人。

(三)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医药生

产经营企业统计临床科室及医师个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

用量信息。

(四)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医药代理人现金、有价证

券、礼品(物)等。

六、违规处理

(一)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理人工作中,各

科室(病区)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接待人负直接责任。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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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

职务等处理;经核实,涉事人员同时存在违规统方等违纪违

规问题,应追究其他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查处。

(三)医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首次发现的,约谈

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敦促其立即整改;第二次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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