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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

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

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

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

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

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

(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

(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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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

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

特别严重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分管

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提出错误的程序建议,导致“三重一大”事项未提交决策会议集体决

策的;

(二)对于重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等决策事项,提交审

议前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的;

(三)对于按规定需经法律审核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经过企业法律事务管

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四)对于按有关规定须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未按规

定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

(五)对于重要人事任免,未按规定征求监察部门意见的。

第八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

意见、结论等内容,未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视同未履行“三

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有关责任人、企业领导人员

责任。

第九条未按集团及公司要求实施决策事项台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形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

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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