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1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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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1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1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或保单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第三者财产损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或保单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保单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调查评估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评估费用”),包括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调查、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法律费用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1版)条款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除外;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发生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

(四)被保险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经常性、渐进性排放污染物导致的污染损害;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

(六)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七)承保地点内的清污费用;

(八)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九)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累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累计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调查评估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调查评估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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