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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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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

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

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

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

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双学

位、双专业教育的施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

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

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

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

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专业目录由学校根据山

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

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

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

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

(二)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六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

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

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

第七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

和教学管理。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由各学院

实行单开班的上课形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

主确定上课形式。

第八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

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条件

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第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原专业

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一经被录取,不得

随意变更专业,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课教学单位批准,

教务处备案。已缴学费扣除已修学分对应学费和管理费,余额退

还学生。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时中断双学位、双专业学习,可

保留双学位、双专业资格;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成绩由开

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单位任课教师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修读双学

位、双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资格审核、相应证件的发

放工作纳入学校正常的学籍学位管理。

第十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者,按

要求报名重修。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学

分累计8学分者,取消其修读资格,并不得再申请其他双学位、

双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

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既影响其主修专业及学位的获得,

同时取消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如在校期间未完成双学位双专业学习者,一般应

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特殊情况下,

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开设辅修专

业的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

第四章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双学

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十四条证书发放:

(一)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

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高等学校

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

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

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将由我厅统一

印制)。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

历证书使用。

(二)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L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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