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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目录
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1
1前言1
2违法性认识错误概述2
2.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2
2.2违法性认识的内容2
3违法性认识错误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系定位4
3.1双阶理论下的故意过失4
3.2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过失5
3.3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故意5
4违法性认识错误之《不可避免”的避免6
4.1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6
4.2合理的物理装置引导7
4.3预先的合规行政指导8
5结论8
参考文献9
摘要: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主观过错研究领域当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其核心在于对有违法性
认识错误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进行惩罚或者是否从轻处罚。以往行政处罚领域对此问题的
研究甚少,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一方要么以行政处罚而不问主观过错,要么以“不懂法,
不免责〃而直接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考虑。在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中明规定在没有
主观过错不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转变自己以往的立场,严肃对待违法性认识错误这
—理解过失问题。文章着重探讨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行政处罚的体系定位、“不可
避免”避免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责任主义;违法性认识错误
1前言
行政处罚从某种程度上与刑罚类似,存在对违法行为的错误认识。在行政处罚的实务
中,违法的认识上的错误更是行为人申辩事由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长期以来在行政处
罚中,是否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尚无定论,再加上“不懂法,不免责〃法谚被广泛
接受,国内对此领域的研究很少。在实践中,行政处罚机关通常不重视此类申辩事由,就
像海市执法机关在事后的专门答复中表明,由于行为人勇于承认错误从而选择减轻处罚一
样,却没有提及行为人在做不法行为时,没有不法意识这一主观情节,而在行政救济上,
复议机关和法院也极少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处理。行政机关偶有“不懂法,不免责〃的法
1
理阐明原因或进行回复,但此案舆论已再度显示出来,所谓不懂法,不免责”,有时会
与一般公众的认知与感情严重背道而驰,刑罚领域也同样如此,行政处罚领域亦然。
尽管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关于行为人违法行为问题讨论很少,但是它并不是没有必要
去研究,在德国,奥地利、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甚至还专门为此进行了立法。在处罚
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提出了自己有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一申辩事由,通常行政机关会不进
行答复这是极为不合适的,“不懂法,不免责〃的法谚,并不一定是对违法行为认识错误
问题进行处理时的一个最合理的答案。若进一步思考当事人违法性认识误区的形成,这里
面也更涉及到行政主体方面的要素,比如,该案中很多评论都对立法不合理或者普法不到
位提出了疑问,应当正处理当事人违法认识上的错误,同时也是对行政手段的不断自查
和反省、行政过程当中的实践机遇。行政处罚中当事人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引起我们高度
重视,特别是新行政处罚法树立责任主义立场之时,更应引起重视。
2违法性认识错误概述
2.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
违法认识上的错误,是指对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即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后,
并不意识到自己现已犯罪。违法认识上的错误,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不懂法,不免责〃
原则,这一原则是罗马法学家帕乌鲁斯首先提出来的,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在认识错误中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的基本规范。当时的错误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
观上对客观事实的偏差。第二种是法律上的错误,即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违法的认
识。这一划分方法是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但是,该定却有一定的问题,在有些
情况下很难进行分辨。在后续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二战后的民事、行政等法规范有了
很大的增长,使许多法律规范很难让人们在短期内了解,“不懂法,不免责〃这一原则在
某种程度上受到影响。德国刑法学者威尔泽尔根据传统的分类法,提出了“构成要件〃与
“禁止错误〃两种新的划分方式,并且在德国刑法学界渐成通说,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
影响。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错误划分为“事实与法律〃两大类。认知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行为对象、行为手段、因果关系、行为误差。法律认识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假
想罪行,指当事人自以为犯了罪,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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