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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导论教案

授课教师:王长贵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重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

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此案应如何判决?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简称,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即行为法部分,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二是调整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调整范围是商事组织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既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也包括各国调整商事关系的国内商法规范。关于它的概念,中外学者仍然是众说纷纭,准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际是指“跨越国界”

国际商法的突出特征表现在,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International)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其根本内涵是“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商法可以称为跨越国界的商法。国际商法规范的商事关系就是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是国际公法调整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当商事关系的发生包含以下因素之一时,它就具备了国际商法所指的“国际性”:

1.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籍;

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不同的国家;

3.商事关系的发生地至少是位于一方当事人国籍所在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

4.商事活动的对象位于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国籍所在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

(二)国际商法基本主体是国际商事组织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依法可以享受国际商事权利和承担国际商事义务的法律人格组织。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

1.特殊的主体(国家)

由于国家是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参与制定者,又是本国涉外经济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涉外商事关系的协调者,并在一定情况下参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同时国家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因此国家是国际商法的特殊主体。

2.一般的主体(国际商事组织)

由于国际商法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从其规范的主体来看,国际商法协调与规范的主要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商事组织。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主要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涉外商事活动所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决定了国际商法协调、规范的主体是私法主体。其他主体,如公法主体,从事涉外商事活动的,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只能参照私法主体来处理。私法主体主要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商事组织形式。

(三)国际商法主要规范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指平等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

(四)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因而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国际商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在,它规范的是商事关系,但这种商事关系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事关系,而是具有“国际性”的、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正是因为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国际商法与传统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区别开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因此,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从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它的产生与发展。据施米托夫的考察,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独特的发展轨迹。

(一)中世纪的国际商法产生萌芽期

这一阶段调整国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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