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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非典型担保物权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二节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抵押权的取得(一)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民法典》第395条和第399条详细规定了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抵押权的取得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是:(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抵押权的取得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是:(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抵押权的取得(二)抵押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又分为抵押权设立与抵押权转让两种。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抵押权包括两种:(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2)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抵押权的取得(三)抵押权登记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物权登记。我国《民法典》将当事人不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区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形:(1)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2)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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