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064956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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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三)自愿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信原则(六)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七)绿色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我国民法的宗旨,也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法,它不仅要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如果只赋予权利而不对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任何权利都只能是一种“宣言”,而不能成为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民法特别强调民事责任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单独列为一编,并且放在分则各编之后,既突出其权利保护法的地位,也突出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休参加民事活动,也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平等地接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保持平等的民事地位;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也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法律地位是生而平等的,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也不分与其他人的身份关系。法人一经成立,人格、地位完全平等,不分行业、性质、财产状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人格、地位完全平等,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上欺下的行为,都是违背这一原则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三)自愿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就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第一,意思自治原则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在法律上的直接产物;第二,意思自治是指私法自治,不是指公法自治;第三,在涉外法律适用上,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四)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民法所迫求的民事活动的理想境界,其含义有二:一是社会必须给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二是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在谋取自己的利益时,接受社会利益和社会义务的约束。这一原则要求:第一,民事主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以公平的观念约束自己,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展行义务;第二,在民事活动中,还要按照公平观念,兼顾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不能只顾自己利益而忽视或者侵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第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整持公平原则,既要合法又要公平合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五)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有两种基本的含义:第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注重信用,要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法官在实践中通有法律规定不足,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这一原则的作用,在于维持信任和信用,创造良好的交易秩序,将市场经济的道德规则法律化:同时,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和衡平处理的权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六)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守法包括遵守完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定。这就要求民事活动从目的、内容到形式、程序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简称,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在实践上,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弥补强行法与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其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作用,使行为人不得任意实施民事行为;具有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的作用。以创造理想的民法秩序。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七)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也称为生态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作为贯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炯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但却是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民法典》第9条规定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贯穿民法始终的行为准则,进而使人与资源的关系近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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