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B款)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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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肉牛生产经营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养殖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肉牛畜龄须为6月(含)以上6周岁(含)以下;

(三)投保肉牛经县级(含)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且累计死亡数量超过死亡绝对免赔头数时(含累计死亡数量等于死亡绝对免赔头数的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

(二)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击、地震;

(三)病毒性传染病、细菌性传染病、呼吸性疾病、消化道疾病和应激副反应造成的死亡。

死亡绝对免赔头数=保险数量×绝对免赔率

本保险合同项下绝对免赔率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参照当地养殖状况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如按照绝对免赔率计算的死亡绝对免赔头数出现小数,则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取整确定。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资金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冻饿、中暑、中毒、被盗、走失、淹溺及淘汰宰杀;

(五)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肉牛在本保险合同限定的场所外死亡的;

(二)保险肉牛未佩戴规定的耳号标识;

(三)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疾病、疫病;

(四)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五)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肉牛的损失;

(六)新购入或新增加的保险肉牛未办理投保手续的;

(七)一切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肉牛的保险金额根据肉牛来源、品种及畜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肉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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