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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儿童康复训练后跟踪回访服务管理规范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儿童康复训练后跟踪回访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回访内容与要求、回访记录与处理、评价与改进、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特殊儿童康复训练后跟踪回访服务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5/T2169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成长档案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儿童福利机构childwelfare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来源:MZ/T194—2022,3.1]
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
在智力、身体、心理、社会发展方面与普通儿童有明显差异的儿童,包括孤独症儿童、智力障碍儿童、脑瘫儿童、言语障碍儿童、视力障碍儿童等。
基本要求
回访对象
在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1个学年以上,康复后离开机构的特殊儿童及其监护人(照顾者)。
回访时长与周期
回访时长
回访总时长不应超过特殊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总时长,累计回访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回访周期
第一年不少于3次,前3次回访周期为1次/月,之后为1次/季度。回访第二年及第三年为1次/半年。
回访地点
以家庭回访为主,学校回访为辅,并选择安静、放松的环境开展回访。
回访方式
以实地回访为主,电话、网络等回访为辅。对本市县区回访对象宜进行实地回访,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地域限制进行实地回访;对跨省或不宜实地回访的,采取电话、网络等回访方式。
回访人员要求
人员配置
应成立回访小组,组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
资质要求
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应具有康复服务意识,经相关部门体检合格。
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相应岗位相关专业中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或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医师应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康复治疗师应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特殊教育教师应从事特殊儿童康复教育或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年以上。
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知悉儿童发展、儿童教育等相关学科知识,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训要求
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内部或外部提供的回访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特殊教育教师应按照《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要求,定期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回访内容与要求
回访内容
基本内容
宜根据特殊儿童的基本信息情况(参见附录A),结合康复训练结束后的评估结果(参见附录B)以及去向,确定回访内容,适时调整。
应了解特殊儿童的现状,包括离院后康复效果、生活环境、生理健康状况、家庭关系等。
应了解特殊儿童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根据需求通过不同的方式给予沟通疏导。
应了解特殊儿童遇到的困难,包括但不限于适应居家生活、参与社区生活、融入校园生活等情况。宜根据特殊儿童现阶段情况,提供合理建议。
其它需要回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儿童监护人(照顾者)履行责任、有关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等情况。
孤独症儿童
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方式、学习情况、安全意识等。
智力障碍儿童
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认知能力、运动能力、沟通交往能力、感知觉能力等。
脑瘫儿童
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自理能力、运动能力、语言智力康复效果、心理健康状况等。
言语障碍儿童
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言语功能恢复情况、思维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视力障碍儿童
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功能恢复情况、定向与行走能力、感知觉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回访要求
回访前应提前联系儿童监护人,确定回访时间、地点和回访方式。应制订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访时间、回访地点、回访方式、特殊儿童的基本情况等。
回访人员外出回访时,着装应整洁得体,佩戴工作牌。
回访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专业,解答儿童监护人(照顾者)关于家庭日常生活康复训练、特殊儿童护理、有关福利制度和救助政策、特殊儿童康复等方面的问题。
回访过程中,应做好回访记录(文字、图片或视频),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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