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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水平,确保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所储备的成品白砂糖、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等重要商品储备。
第三条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储备期,储备实行政府委托、企业代储、常年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更新、储备费用适当补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管理制度,储备商品所有权属于代储企业,应急动用权属于省政府,实行契约方式管理。
第四条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所需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从事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代储企业、储存仓库(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下达年度委托代储商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具体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主要包括:审定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审定各承储单位的贷款利息、包租保管费、损耗补贴、投放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数额,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对省级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按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不定期检查本地承储单位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根据储存条件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承储单位意见。
第九条承储单位负责代储商品的生产、采购和在库管理工作。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储备计划,在规定的承储期内,按签订储备合同明确的时限、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入库;结合企业日常经营,适时对储备商品进行轮换更新,并自负盈亏;认真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规定储备期内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申领等事项。
第三章储备品种和规模
第十条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品种规模为:
1.省级食糖储备,按保证100万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品种为白砂糖。
2.方便食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以方便面、饼干为主,其中部分为清真食品。
3.瓶装饮用水储备,按保证100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规格为每瓶500-600ml装。
4.卫生清洁用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以小包装的消毒液、洗手液为主。
5.照明用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约33.3万户居民3个夜晚照明需要量安排储备蜡烛,并适当储备部分适应性强、用途广泛、使用方便的户外应急电源。
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可适时对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品种规模做出必要的增减调整。
第四章承储单位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XX省内注册且加工生产或购销经营范围包含一种以上省级应急储备商品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符合储备商品质量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的储存仓库,室内地坪高于库区地坪,防火、防水等符合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定。
3.具有满足储备商品入库、出库和储存需要的库房装卸堆放、温湿度监控、通风除湿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物流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有长期协作合同。
4.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先进,产品有注册商标且质量优良;流通型企业在省内1个以上设区市开设有综合经营的直营连锁商场、超市,且经营规模大,配套渠道畅通。
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重合同,守信用,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职责,近3年内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7.食糖代储企业储存库仓库设计总储存规模应在5000吨以上,日入库能力不低于300吨,日出库能力不低于300吨,综合日吞吐能力不低于500吨。
8.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省级重要商品承储单位的布局,按照保证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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