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患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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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患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案件委托

第三章代理协商、调解和诉讼

第四章其他

律师代理患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

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规范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指引所指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指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包括医疗美容侵权案件。

不包括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章案件委托

第三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具体审核要点如下:

(一)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可量化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能;

(五)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产品缺陷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备初步因果关系。

(六)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七)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资格。

第四条审核是否具备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指导当事人收集及提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证据,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对就诊经过陈述、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检验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医药费清单、输液单、处方、各种影像学检查胶片、病理切片玻片及腊块、视频监控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及血制品等)、损失依据(医疗费用发票、护工支出费用凭证等)、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六条指导或代理当事人及时复印、封存相关病历资料(患方可以复印、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及时调取或封存与诊疗行为相关的视频资料等。

如案件疑似输液、输血、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必要时,及时要求送检。

对于患者死亡案件,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建议尸检(尸检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律师应分析尸检的必要性以及告知当事人尸检的程序及法律价值。

第七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包括:

(1)对案件结果不做百分之百胜诉的承诺;

(2)案件败诉可能承担的费用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

(3)时间周期长,短时间内难以结案;

(4)案件高度依赖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具有不确定性,重新鉴定启动难度大的风险;

(5)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告知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律师费收取方式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服务,可以参照?2017年?1月19日施行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收取律师费。

(三)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律师在发现以下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有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风险: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3)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5)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6)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7)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以从确定案由、审核病历资料、审核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审核诊疗行为、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隐私权等方面着手进行案件审查,具体见附件《律师审核医疗纠纷案件要点提示》。

第九条律师经以上全面审核,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案件主要矛盾,确立代理重点。

第三章代理协商、调解和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长沙市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长沙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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