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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一、值班律师定义
二、值班律师条件
三、值班律师安排
四、值班律师“值班”形式
五、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条件
六、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七、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八、值班律师注意事项
九、值班律师权利
十、值班律师义务
十一、附则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业务操作指引
为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一、值班律师定义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二、值班律师条件
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从事律师执业二年以上,且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
已被法律援助机构编入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
三、值班律师安排
派驻或安排值班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
派驻或安排值班的地点是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值班律师“值班”形式
现场值班(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电话值班;
网络值班;
上述三种值班方式的结合。
五、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
六、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帮助。
七、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提供法律咨询
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
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定申请变更的强制措施,并向其释明变更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值班律师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应的办案机关,并附卷存档。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法律适用的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的意见;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的意见;
其他有关案件处理方面的意见。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告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值班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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