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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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

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

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

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

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

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

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

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

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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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

和烘烤指导费三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

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

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

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

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

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四条)

(四)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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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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