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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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

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米以上的消

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

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

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

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

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

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

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

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

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

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

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

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

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

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

畜(禽)的免疫情况。

安全用药用料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

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

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

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

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

和其他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

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

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

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

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

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

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

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和《江苏省关于在畜禽生产

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用

料。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和质量抽检。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和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需提前进行检疫申报的,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动物

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

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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