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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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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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443091202301201996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保险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个人的保障

对被保险人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于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首次遭受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若被保险公司已对被保险人个人进行了补偿,保险人不再向被保险人赔偿该部分金额。

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以外已遭受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确认、承认该索赔的判决或裁决结果或履行该判决结果而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再次因承认及执行该索赔的判决或裁决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公司的保障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被保险公司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已对被保险人个人进行了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以被保险公司已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第五条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被保险人公司代理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事实或行为遭受索赔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获得或享有个人利益;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或故意违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非法获得报酬或报赏,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因未经股东事前确认非

法获得报酬或报赏;

(四)被保险人非法利用未经公开的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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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对包括政府、公务人员或交易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包括前述各

方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团体)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给予不当利益;

(六)首年度保险合同起始之日前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日之前已发生的行为,包括

由此引起的系列索赔;

(七)首年度保险合同起始之日已处于争议或已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

或与该诉讼主张的事实相同或相关联的事实;

(八)与本保险合同起始之日前起始生效的过往的保险合同项下已提出的索赔中的主

张相同或相关联的事实或不当行为;

(九)被保险人于本年度保险合同起始之日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已存在可能引起对其进

行索赔的事实、原因或不当行为;

(十)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索赔,包括因此造成被保险公司损失或股东损

失所引起的索赔;

(1)污染物的排放、流出、溢出、渗漏,包括主张存在该可能性的状态;

(2)指示或要求进行污染物的检测、监控、清理、清除、防漏、处理、解毒或

中和处理等工作

污染物是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形态或受热而产生的刺激物和污染物,包括烟尘、蒸汽、烟灰、烟雾、酸性物质、碱金属、化学药品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可再生、复原、回收的材料。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或其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索赔;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3)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

(十三)针对下述事由引起的索赔:

(1)人身伤亡、疾病或精神损害;

(2)有形财产的灭失、破损、污损、遗失、盗窃或丧失使用价值;

(3)口头或书面的诽谤、中伤或其他侵害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行为;

(十四)向被保险公司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索赔中,引起索赔

的不当行为发生于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未超过50%期间;

(十五)其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的索赔;或直接或间接地由持有

被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已发行的有价证券者提出的索赔,且该索赔经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参与;

但,本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以外的前雇员因不当解雇所提出的索赔。

(十六)由大股东提起或由持有被保险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者提起且大股东参与的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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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不论是否为股东代表诉讼;

第七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向被保险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向被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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