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英语标识规范-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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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A14

备案号:19834-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34—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通则

EnglishTranslationofPublicSigns

GeneralSpecifications

2006-11-03发布2006-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错误!未定义书签。

A.1警示提示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A.2功能设施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DB11/T334《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标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通则;

——第1部分:道路交通;

——第2部分:旅游景区;

——第3部分:商业服务业;

——第4部分:体育场馆;

——第5部分:医疗卫生。

本部分为DB11/T334的《通则》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标准化协会、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洋、卢津兰、王瑛、张晶晶、卢京昌、宋国建、刘雪涛、王海虹、田川、周

巧霖、李晓林。

本部分于2006年11月03日首次发布。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通则

1范围

DB11/T33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的通用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英文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功能设施functionalfacilities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中的需求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具备安全保障、卫生保障、

文化体育以及综合服务和接待等功能的设施。

4一般要求

4.1公共场所双语标识的英文译法应符合国际通用惯例,遵循英语语言习惯(见附录A)。

4.2本部分汉语拼音用法应符合GB/T16159的要求。

4.3独词

独词路标的英文书写形式依国际惯例全部大写,如出口EXIT。

4.4方位词

4.4.1方位词包括:“东、南、西、北、前、后、中、上、内、外”。其对应的英文译法分别为East

(E.),South(S.),West(W.),North(N.),Front,Back,Middle,Upper,Inner,Outer,“东

南、西南、东北、西北”其对应的英文译法分别为Southeast,Southwest,Northeast,Northwest。

4.4.2通常情况下,方位词含有指示方向的意义时应译成英文。

4.4.3当方位词本身固化为地名的一部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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