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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预防接种失效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2202104296191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疫苗种类、接种程序、接种剂次等信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完成保险单载明的疫苗接种后(如对疫苗接种时间另有约定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确诊首次罹患该疫苗对应可预防的疾病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预防接种失效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接种疫苗时本人及其家属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疫苗质量不合格、或已过期变质、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二)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不执行医嘱、不配合治疗或擅自使用药物的,如在接种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预防接种失效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小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等待期
第九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如保险单未载明的,则默认为三十天。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疫苗接种证明;
5.释义医院出具的疾病确诊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释义
第十二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家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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