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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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具体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以效益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

|[股东一姓名/名称]|[具体出资方式]|[具体金额]|[具体时间]|

|[股东二姓名/名称]|[具体出资方式]|[具体金额]|[具体时间]|

……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具体年限],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具体人数]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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