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资料:理论攻坚-经济法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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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攻坚-经济法1

(讲义+笔记)

理论攻坚-经济法1(讲义)

第十章经济法与劳动法规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识链接

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相对应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

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

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危险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

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赔偿权

1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对侵害众多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

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

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经营者重要义务

一)7日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

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知识链接

1.7日无理由退货,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对实体经营者

不作要求。

2.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二)禁止霸王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

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瑕疵举证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

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

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

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

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三、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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