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条件适用的相关研究.docx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适用的相关研究.doc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适用的相关研究

[提要]在合同解除制度的范围中,合同法定解除是其中重点。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是解除无意义的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合同当事人不受无意义合同的困扰,既要有契约精神,又要避免不公平结果。理论上,不同法系针对合同法接触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实务上,我国合同法解除条件的适用相对混乱。民法典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的根本接触条件是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且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类型明确具体适用的解决条件。本文对我国合同法解除制度条件的规定及适用进行研究。

一、国外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发展现状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提出关契约如何解除,并规定了解除条件的概念。法国在其民法典第1184条中明确的规定“双务契约中,凡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承诺的情形,均不言而喻的存在解除条件”。解除条件达成契约或者合同并不直接立即解除,而是需要签订契约的双方进行选择,由当事人在继续履行或者给定期限仍然不能履行后解除合同并依据契约索要赔偿。法国的民法典在规定了法定解除条件时同样也做了相应的限制。

德国民法典在系统的区分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同时也限制了解除权,并说明解除权只能由非违约一方行使。其在2002年的债法现代化法也规定了关于解除权的概念。德国民法典在陆续修改后丰富了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和类型,德国民法典在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时以履行不能作为基点,在思考当事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解除合同时要从合同结果的角度看待相关问题,这样的思考角度对其他国家在关于法定解除条件的设定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

日本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在其民法典中更加细分,并且规定了三类:第一类,迟延履行;第二类,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第三类,履行不能。迟延履行这类法定的解除类型,在日本学界普遍认为需要债务人具有归责事由。学界还有另一种理论解释,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变相惩罚,但是这种理论解释在日本学界并不被普遍接受。日本学界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补救方式。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基本规定了相关的法定解除条件,最终判断的依据是根据不能履约的程度。并且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定解除条件逐渐增多并且细化,在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同时,避免其滥用权力。

二、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条件适用现状

合同本身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履行的程度是合同违约解除时判定的内在原因。只有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够终止合同,打破合同束缚。在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吸收了根本违约制度,但是没有引入相关条款。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能够将判例作为依据进行审判,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法官对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根本违约相比较,合同目的在我国《民法典》多个条文中被提及,例如第509条、第511条、第563条和第587条等。突出表现了合同目的是合同法中不可缺少的元素,是调节合同的重要因素。合同目的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判断尺度,判断的依据就是合同目的是否落空。

随着现阶段裁判文书的大量公开,不难看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心证,不同法官的思维逻辑、学术立场、实务经验等息息相关,那么对于合同目的的认知便大不相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没有具体的范围和标准,那么法官应用就会存在较大的风险,法官在实践过程中对合同目的的应用会保持谨慎的态度,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法院在大量类似案件中很少支持合同法定解除,不支持案件适用法定解除的条款,对相关条款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同法院法官水平各不相同,对法定解除条款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存在差异。以上表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存在问题,有完善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现状进行突破。

三、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判断标准

想要对法定解除条件进行明确还需要了解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系,英国法院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保证”。“条件”条款是对事实的陈述或承诺,是起到主要作用的条款,“保证”条款是对合同目的起到次要作用的条款。在两个条款中违反了“条件”条款就是根本违约。对于合同内容“条件”条款的判定需要法院在裁判合同内容的过程中,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状态,并且将事实层面交给陪审团,这样才能判断合同内容是否为条件条款。这就导致了不同的法院裁判出的决定不尽相同,同样的合同内容在不同的法院进行不同审判时出现不一样的结果。英国在后期法条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由形式主义转向了结果主义,最后才有条款阻止了轻微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美国的相关判断与英国有异曲同工之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本违约并不能适用于当下社会环境对法定解除的判断。

(一)合同法定解除认定标准。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无过错方的一些保护措施,但是并未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根据我国

文档评论(0)

教师资格证持证人

信息技术指导,信息化类标书制作等,有20年相关工作经验。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11月15日上传了教师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