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癌症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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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癌症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为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害,我们为您制定了一项全面的保险合同以下是这份合同的重要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构成此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险单,下同和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第三部分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时出生30天以上已健康出院至8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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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癌症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险单,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条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时出生30天以上(已健康出院)至8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四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五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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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90天。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七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癌症医疗保险金”责任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其中“癌症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具体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为准,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癌症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对被保险人确诊癌症前30天内(含确认当日)在医院发生的癌症确诊费用,和被保险人在确诊癌症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癌症必需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癌症医疗保险金计算公式”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累计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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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对于治疗该癌症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公式”给付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特种药品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药品处方是在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之后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该药品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癌症所必需;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该药品须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药品处方审核,且购买过程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购药流程,具体的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于投保时在保险单中载明。

对不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免赔额与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一)免赔额

免赔额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符合第七条约定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部分。免赔额的计算方法为:

免赔额=基础免赔额-其他商业保险机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免赔额最低为零。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得到负数时,免赔额计为零。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癌症医疗保险金基础免赔额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基础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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