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互联网).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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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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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209214405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个人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等待期(续保除外)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按照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津贴金,最长可至本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每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地方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牙科治疗、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五)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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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不保证续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住院日津贴金额、每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须提供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条款适用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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