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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

规范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铁路无

线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铁路无线电频率是指专

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

全的无线电频率。

第三条【许可内容】国家铁路局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委托,对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实施许可。受委托实施许可的

铁路无线电频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四条【许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使用铁路无线电频率,

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在铁路建设项目无线通信设

备实效发射前取得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五条【批文管理】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应当

妥善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铁路无线

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

第六条【使用权要求】被许可企业不得擅自转让频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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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避免干扰】被许可企业应加强铁路无线电频率

管理,避免对铁路枢纽和相邻线路等地区的无线电干扰。

第二章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许可条件】申请使用铁路无线电频率,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

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九条【申请材料】首次申请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审查表;

(四)从事无线电通信设备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六)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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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统组网方案,包括覆盖线路平面示意图、设台

数量和固定台站站址等;接入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通信系统时,

拟接入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八)符合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电磁环

境测试报告;

(九)拟采取的无线电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包括与其

他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既有线路交叉、接轨或相邻时的

解决方案;

(十)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承诺书。

上述材料中(一)和(二)应当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并加盖企业印章。

第十条【材料审查】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或专家评

审。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织专

家评审和需要完成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

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参加专家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

系。

第十一条【许可决定】国家铁路局审查合格的,应当依

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内容包括:被许可企业名

称、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

求、批准文号、许可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不合格的,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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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审查时限】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

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专家评审和需要完成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

规定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许可有效期】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

限不超过10年。用于科学研究等临时使用铁路无线电频率

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被许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

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变更。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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