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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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

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

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

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

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

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

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

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

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

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

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建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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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

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

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

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

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

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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