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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

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

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

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

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

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

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

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

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

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

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

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

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

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

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

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

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

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

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

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

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

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

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

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

见附件;

2、上述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

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

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资格;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

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

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

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

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

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

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

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

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

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

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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