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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条款使用。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具体等待期在保险单中载明)后因初次确诊罹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如果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因本次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被保险人在前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本条第2、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在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在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释义中列明的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额

第六条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投保人续投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七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二)主险合同解除、效力终止或期满;

(三)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释义

一、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的疾病。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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