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材---项目一-交易磋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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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规定:品名、数量、价格我国外贸实际: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只能视为邀请发盘发盘应送达受盘人口头形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书面形式:到达主义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

发盘的有效期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其期限的计算,按《公约》规定,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明确规定有效期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我处。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发盘示例:

感谢7月10日的询价。今晨已经去函,报120公吨红茶每公吨958美元CFR上海净价,装运期为11月和12月,以7月30日前复到为准。案例分析: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发盘的撤回(发盘未生效)《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发盘生效后)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或者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我公司于8月3日以电报方式请法国一供应商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报中声明:此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建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将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8月31日。法商于8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发盘条件虽完成,但既没规定接受期限,也没有注明是否是不可撤销的。我方获悉后,据此计算标价,并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8月20日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法商发来传真通知撤销其8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到8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法商接受5日的发盘。但法商坚持发盘已于8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我方在发盘邀请中已经清楚地申明法商的发盘是用于我方参加日后投标,法商理应知道其发盘的重要性。而我方已就法商的发盘参加了投标,因此,我方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某些行动。法商在8月31日招标人开标之前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案例评析

受盘人拒绝受盘人还盘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满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失效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发盘的失效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发出询盘,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就是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其法律后果:使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例:你方2日电还盘30英镑CIF伦敦限8日我方时间复到有效。YOURCABLE2COUNTEROFFERSTERLING30CIFLONDONREPLYHERE8TH(三)还盘(反要约)我出口公司于11月1日向美商A发盘供应某商品,限时11月10日复到有效。11月3日我方收到美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当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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