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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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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对接,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决定开展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现就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工作站是由设站单位(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具有研究生培养资质高校(含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联合申请设立、共同建设,高校(机构)选派教师和研究生进驻,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平台。

第三条积极鼓励研究生工作站合作双方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对设站单位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省科技专项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重点支持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具有省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研发平台的单位与高校(机构)共建研究生工作站。

第五条研究生工作站坚持统筹规划、分批设立、滚动发展、动态调整、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章设站条件

第六条设站主体为企业(产业园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企业至少为小型规模及以上企业,且年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以公益性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组织可不受规模限制,但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行为。

(二)具有市(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三)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四)具有与高校(机构)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近五年联合承担市(县)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已有横向合作项目或联合成果。

(五)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第七条设站主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研究生开展实践实训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具有开展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学研究平台。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三)具有与高校(机构)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近五年联合承担过科研项目或有合作成果。

(四)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第八条高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异地研究生培养资质。

(二)具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及教师进站工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

(三)具有与设站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良好基础,与设站单位已有实质性科研合作或已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工作站由设站单位与高校(机构)联合申报。双方通过对接交流,就研究生进站生活、工作条件及开展联合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各自职责、权益等内容形成共建协议。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表)。推荐申报材料(包括高校或机构推荐公函、双方合作协议、申请表)须同时在设站单位和高校(机构)官方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机构)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设站单位如与多个高校(机构)合作,则需与拟合作多个高校(机构)签订联合设站协议,联合申报研究生工作站。

第十条研究生工作站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经形式审查、信用审核、专家评议、公示等环节后发文认定。研究生工作站每年认定1次,每次认定有效期为4年。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职责

(一)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保障工作站运行条件,包括科研设施、实践场地和运行经费等。

第十二条高校(机构)职责

(一)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管理,积极组织研究生和教师进站,聘请设站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进站研究生兼职导师或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二)支持进站教师为设站单位开展技术咨询与指导、员工培训等工作。

(三)根据进站教师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把解决设站单位难题和做出的贡献作为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研究生工作站职责

(一)建立双站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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