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基本理念研究(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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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现代商法理念研究(二)

4我国商法基本理念的内容

4.1崇尚营利—商法理念之首要因素

崇尚营利是我国商法理念之首要因素。崇尚营利的要义是:在我

国商法体系中,应当以营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崇尚营利的商法理

念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权

利。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营利的价值

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

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商法的营利性并不

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去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有机

统一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

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商法作为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

利性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或是与营利性主体的组织与活动有

关,或是与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营业行为有关。如公司法规定的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海商法规定的海事活动,票据法规定的

票据行为等,都允许商自然人与商法人作为商主体自由经营,并充分

利用市场、合同、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以达到营利的目的,

从而体现商法追求目标并不在于保证每一个商主体都获利,而只是向

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

一般性条件。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本质上是对商人获利观和商业动力

机制的法律肯定,体现着商法在增殖社会财富、发展生产力中的基本

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商人追求利益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反映了

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为生存而生产,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为财富

增殖而生产的历史转折过程。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物质资料的

生产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谋取超出资本

的剩余价值的活动正是社会积累和进步的源泉。由经营活动或营利活

动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

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这种在交换中对金钱利润的追逐,成为商业活动的机制。其实,正当

合法的获利,本质上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交换中使低于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平均值的商品获利,才使商业活动与竞争有了根本动力。所

以,价值规律使营利具有了道义上的依据。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贯穿

在许多商事基本制度之中,并与商法的技术性原则、交易迅捷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和交易确定性原则相联系,以确保营利性宗旨的实现。

技术性原则渗透着科技理性精神,商法内容中处处体现出现代科学管

理的合理性,它所包含的大量技术性规范,深受自然科学原理的影响。

商法规范中不仅有定性规定,更有定量规定,闪耀着计算的精明和思

维的填密。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设计,权力、利益的配置,资本的运

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等,体现出现代企业设计与企业维

持的高超水平;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

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权、追索权之行使等

规范条款,均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费用、保险

金额、保险标的等规则广泛涉及数学、统计学原理,使社会性和客观

性达到统一;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拖带、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理算

规则等,也涉及大量技术性规范。另外,商法的技术性原则不仅体现

于其规范的具体方面,也表现于整体上下同规则之间的协调,若没有

大量技术性规范的间接调整作用,商法的营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

现。商业的营利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安全性,商人讲求交易

的灵活与迅捷,更看重交易的安全,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营利仍

无法实现。德国商法学家德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

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因此,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又一

基本要求。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

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等原则。关于这些内容,将

在本文最后一部分展开,这里不再赘述。崇尚营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意或期

待。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

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

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然

而,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儒家学说中“重义轻利”虚伪说教的

影响,这一人类的普遍性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被抹煞了。解放以后,

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左”的思潮冲击,个体的

以至集体的利益被无端否定,本质上是多元的利益结构不复存在了

(只剩下单一的、模糊的“国家利益”),们追求正当利益的心理特征

和行为模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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