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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证明(多篇)
第1篇:婚检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
历,具有3年以上的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获得医师及以上技
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必须取得
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检医师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
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
得合格证书。
-婚前医学检查医学意见:
1、建议不宜结婚:发现双方为直接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
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或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
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2、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时。
3、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
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应暂缓结婚的重要脏器疾病时。
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
会终身传染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
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
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者意愿。
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未发现影响婚育的异常情况
或疾病。
-遗传性疾病的分级:
根据患者的社会功能和再发风险,可将遗传性疾病分为三级。
第一级:患者全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如重度智力低
下、遗传性痉挛性截瘫、假性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等。第二级:患
者有一定自主生活能力和一定工作能力。如先天性聋哑、精神分
裂症、白化症、血友病、软骨发育不全等。第三级:对患者健康
有一定影响的遗传性疾病,但不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如银
屑病、鱼鳞病、多指等。此外有些遗传性疾病经治疗,临床症状
可以基本改善。如唇裂、腭裂、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缺损、
腹股沟斜疝、色盲等。第一级和第二级遗传性疾病属于严重遗传
病。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是指(外)祖父母—父母—自己,自己—子女—(外)
孙子女。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自己与自己有同一(外)祖父母的非
直系血亲,如自己的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表(堂)
兄弟姐妹等。
3、一级亲属:父母与子女间或同胞之间其基因有1/2可能相同。
4、二级亲属:一个人和他的(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
之间其基因有1/4可能相同。
5、三级亲属:一个人和他的表(堂)兄弟姐妹之间其基因有1/8
可能相同。
第2篇:婚检制度
目录
一、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度
三、逐级转诊制度
四、疾病随访转诊制度
五、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六、资料信息管理制度
七、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八、消毒卫生制度度
九、疾病管理制度度
十、男(女)性婚检室工作制度十
一、婚前保健咨询室工作制度十
二、婚前保健宣教制度
一、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母婴保健法》,按《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文件的有
关婚姻保健规定依法开展工作。
2、严格遵守“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工作守则,态度和蔼,
有问必答,方便群众。
3、发现与婚育有关的疾病或异常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指
导和处理。
4、积极宣传婚育知识,对婚后的有关性知识及优生知识等问题
进行指导。
5、定期督促指导基层婚姻保健工作,按照需要进行婚姻保健人
员培训工作。
二、岗位责任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1、在上级的领导下,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做好婚前卫生
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及婚前保健管理工作。
2、认真填写体检记录,按婚检内容,逐项认真进行体格检查,
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3、工作认真负责,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到严肃、认真、亲
切、守密。
4、认真校对受检人证件,防止冒名顶替。婚检人员不得出虚假
证明,否则按《母婴保健法》追究责任。
5、做好随访工作,对暂缓结婚的对象,应讲清利害关系,给予
及时矫治,帮助制定婚育计划,选择结婚时机,指导措施落实。
6、认真学习,更新科学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1、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
还应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2、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核并
签字。
3、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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