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扣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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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哪些规定

所谓“计加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一)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下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

2.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

4.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

5.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三)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需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一些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不在上述研发费用之列,只能作为一般管理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另外,研发项目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加扣除:

1.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企业支付给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或租赁费。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非专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3.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组成部分的,其试研发制品或产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

4.委托个人开发的研发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研发人员或研发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范畴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等支出。

三、研发费用如何归集与核算?

企业想获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研发支出”等账户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一)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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