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483-20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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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483—2024代替DB46/48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2024-07-15发布2025-02-01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监督与实施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替代DB46/483-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46/483-2019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的规定,在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中增加设计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规定和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规定(见本文件的第1章和2019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粪大肠菌群2项文件和完善了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本文件的第2章和201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增加了医疗废水不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的范畴(见本文件的3.1和2019年版的3.1),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见本文件的3.2和2019年版的3.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见本文件的3.3和2019年版的3.3)和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见本文件的3.4和2019年版的3.4);

——修改了标准的实施时间(见本文件的4.1和2019年版的4.1);

——修改了标准分类的要求,增加了设计规模小于5m3/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规定,修改了悬浮颗粒物为悬浮物,修改了原“三级标准”中氨氮、总磷的排放限值,增加了氨氮、总氮、总磷的执行范围,调整了动植物油的执行范围,删除了粪大肠菌群数的执行范围及排放限值,减少了控制指标由8项修改为7项(见本文件的4.2.1.2、表1和2019年版的表1);

——修改了标准分级的要求,调整了设施出水的执行标准,调整了设计规模的分级由5m3/d修改为20m3/d,调整了设施出水不排入水体的执行标准或要求(见本文件的4.2.2和2019年版的4.2.2);

——修改了其他规定的要求,调整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规定,增加了家庭式的养殖废水和农产品粗加工废水以及乡村旅游农户的餐饮服务类污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要求(见本文件的4.3和2019年版的4.3);

——修改了水污染物监测的要求,修改了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污口标识的要求(见本文件的5.1和2019年版的5.1);

——修改了监督与实施的要求,调整了本文件实施后管理的规定,删除了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后管理的规定(见本文件的6.2和2019年版的6.2、6.3)。

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水务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首次起草人:林玉科、王晨野、吴晓晨、王敏英。

本文件主要修订人:林玉科、符有利、王立成、邢巧、莫凌、钟柳明、王瑞仙、郝勤伟、王明阳、衣雪松、卢徐节。

本文件为首次修订。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46/483-2019。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5日批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和监督与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设计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相关规定。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参照本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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