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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
违者。
2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
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者,亦同。〔一九〕
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
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31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32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
25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
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
合的。
26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
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
27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
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
28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
30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
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
31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
按照高龄、重病判决。
32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
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
一等。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只判尊长的罪(家里辈分啊什么的比较高的那
个男性成员),但是如果侵占了别人财物,或损害到别人身体的,那么就要按正
常的主犯、从犯来论(不只判尊长的罪)。如果是内外勾结(外人与官员勾结犯
罪),即便是外人出的主意,也仍然以官员为主犯,外人以正常的从犯论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果有人犯罪,但是法律条文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该免罪的,就要找同类
的有法律规定的重罪以明白(推断?确定?)目前犯下的这个轻罪该怎么判。如
果是应该判罪的,就要找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轻罪来推断目前犯下的这个重罪该
怎么判。(这里的重和轻应该是相对目前这个犯罪说的)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化外人就是那些大唐官府管辖不到的地区的人,他们如果自己和自己人之间的犯
罪,就按照他们自己那里的规定来,如果是两族人之间的犯罪,就要以法律来(奇
怪既然管辖不到,怎么还可以用自己的法律管别人?莫非这里的“异类”主要是
指“化外人”与“唐人”之间的犯罪?)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私自铸造钱币的(假钞),流放三千里,工具已经准备好,但是还没开始铸造的,
监狱关押两年,工具还没准备好的,杖打一百。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所有罪恶当中,以“十恶”最为严重,“亏损名赦,毁裂冠冕”不知道咋翻译。。
大概就是犯了这十恶的完全不是人,所以特别标在篇首,以此为戒。
另: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十恶不赦”就是指它们。
353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
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
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
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
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
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
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
354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
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
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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